(一)甲:§122Ⅱ違背職務行為罪
1.甲為關稅局服務之海關人員(§1OⅡ身分公務員),應依法行政負責貨物通關查驗、稽核等工作,然卻收受乙之賄賂,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具對價關係,故成立§122Ⅱ;主觀上,受賄而為違背職務之故意
2.無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成立本罪
(二)丙:§122Ⅰ、§28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1.實務見解:教唆犯與共謀共同正犯之區別,在於教唆犯係「教唆原無犯罪意思之人犯罪」;共謀共同正犯則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僅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行為」,其未下手實行之人亦論以共同正犯。因本題並未看出甲係由乙之教唆而產生犯意,提示僅為「甲與丙商量」因此管見認為應論以「共謀共同正犯」,合先敘明
2.客觀上,甲與丙商量,丙建議甲接受賄款,顯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僅由甲實行犯罪行為,且乙再將新臺幣 50 萬元賄款裝在紙袋中交給丙,成立§28共謀共同正犯(J109參照)。然因§122係身分犯,而丙不具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依§30Ⅰ擬制為有身分之人;主觀上,具受賄故意及犯意聯絡
3.違法性
不具阻卻違法事由
4.罪責
因丙不具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又§122Ⅱ係加重事由,應依§30Ⅱ科以通常之刑,僅論§122Ⅰ
(三)結論
甲:§122Ⅱ;丙:§122Ⅰ、§28
題目表達不夠清楚,根本不知道甲的犯意是不是受丙教唆影響而生犯罪意圖,只能從寫作篇幅去猜要不要往這方面去寫。
最後一段有寫:
「甲、丙商量之後,甲在查驗時放行該批走私電子煙,然後,乙再將新臺幣 50 萬元賄款裝在紙袋中交給丙。」
甲、丙之間有「商量」,而且最後錢還交給丙,很明顯丙有參與到犯罪流程,所以我覺得丙應該算是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