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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01035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為某關稅局服務之海關人員,負責貨物通關查驗、稽核等工作。 乙欲從國外違法走私電子煙進入臺灣,遂將大批電子煙藏匿在進口 水果的貨櫃中,想要魚目混珠,夾帶入境。乙得知甲為該批進口水 果的海關查驗人員,遂私下透過人脈關係與甲接觸,希望甲可以偷 偷放行電子煙,乙並允諾甲於事成之後,致贈新臺幣 50 萬元酬金給 甲。甲與其配偶丙商量,丙告知近日家中急需用錢,建議甲接受賄 款,以解決家中債務問題。甲、丙商量之後,甲在查驗時放行該批 走私電子煙,然後,乙再將新臺幣 50 萬元賄款裝在紙袋中交給丙。 試問:甲、丙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萬年烤牲

(一)甲:§122Ⅱ違背職務行為罪

1.甲為關稅局服務之海關人員(§1OⅡ身分公務員),應依法行政負責貨物通關查驗、稽核等工作,然卻收受乙之賄賂,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具對價關係,故成立§122Ⅱ;主觀上,受賄而為違背職務之故意

2.無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成立本罪

(二)丙:§122Ⅰ、§28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1.實務見解:教唆犯與共謀共同正犯之區別,在於教唆犯係「教唆原無犯罪意思之人犯罪」;共謀共同正犯則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僅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行為」,其未下手實行之人亦論以共同正犯。因本題並未看出甲係由乙之教唆而產生犯意,提示僅為「甲與丙商量」因此管見認為應論以「共謀共同正犯」,合先敘明

2.客觀上,甲與丙商量,丙建議甲接受賄款,顯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僅由甲實行犯罪行為,且乙再將新臺幣 50 萬元賄款裝在紙袋中交給丙,成立§28共謀共同正犯(J109參照)。然因§122係身分犯,而丙不具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依§30Ⅰ擬制為有身分之人;主觀上,具受賄故意及犯意聯絡

3.違法性

不具阻卻違法事由

4.罪責

因丙不具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又§122Ⅱ係加重事由,應依§30Ⅱ科以通常之刑,僅論§122Ⅰ

(三)結論

甲:§122Ⅱ;丙:§122Ⅰ、§28

詳解 提供者:110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題目表達不夠清楚,根本不知道甲的犯意是不是受丙教唆影響而生犯罪意圖,只能從寫作篇幅去猜要不要往這方面去寫。

詳解 提供者:阿軟

最後一段有寫:

甲、丙商量之後,在查驗時放行該批走私電子煙,然後,再將新臺幣 50 萬元賄款裝在紙袋中交給。」

甲、丙之間有「商量」,而且最後錢還交給丙,很明顯丙有參與到犯罪流程,所以我覺得丙應該算是共同正犯。


 

詳解 提供者:z
㈠甲違背職務收賄罪
⒈不法
⒉違法性及罪責
㈡丙29?
⒈不法
⒉違法
⒊罪責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