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被告有罪的標準
除被告自白外,還要有自白以外的證據(補強證據),需補強證據的法則,即補強法則。
(二)甲乙為對向犯
1.何謂對象犯:指二個以上的行為,彼此間對立經合致而成立的犯罪,其行為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
2.本案中甲要行賄,而乙要收賄,彼此為對向犯。
(三)對象犯是否受到補強法則拘束
1.肯定說:
依訴訟目的觀之,所謂共犯包含必要共犯任意共犯,且自白具有推諉卸責,栽贓嫁禍的可能性,因此仍要有其他補強證據。
2.否定說
依實體法角度,對向犯之間,並無共同行為的決意,也無共同行為分擔,本質上非屬於共同正犯,而沒有第156條第2項的是適用
3.管見採肯定說,因自白確實有其虛偽風險存在。
(四)彼此自白,可否作為對方的補強證據
1.肯定說:若該共犯已經過裁定分離,轉換為證人身分,其供述非屬自白。
2.否定說:自白仍具有高度虛偽,栽贓嫁禍的可能性,因此仍不可以當作補強證據,但是若其中一方自白是有經過補強證據,得以該自白
作為其他共犯的補強證據,
3.管見採否定說,因不論何種自白,都具有推諉卸責的風險。
(五)綜上所述,為避免自白虛偽性,仍要調查其他證據,不能單以自白即認定有罪
紀綱刑訴BP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