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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調查特種考試_四等_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32079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為開發自己位於限建區的建地,遂向承辦建築執照業務的乙商妥以新臺幣 500 萬 元的代價,由乙協助甲完成建照發放,並先交付前金 100 萬元;惟因乙遲遲未能完 成建築執照的核發,甲覺得受騙,遂向檢方自首犯情,經檢察官以被告身分傳喚乙 到庭,乙見事跡敗露,亦坦白不諱。檢察官認犯情單純、事證明確,在未調查其他 證據下即提起公訴。請詳附理由說明法院審理甲、乙之犯罪時,應否調查其他必要 證據?(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一)認定被告有罪的標準

除被告自白外,還要有自白以外的證據(補強證據),需補強證據的法則,即補強法則。

(二)甲乙為對向犯

1.何謂對象犯:指二個以上的行為,彼此間對立經合致而成立的犯罪,其行為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

2.本案中甲要行賄,而乙要收賄,彼此為對向犯。

(三)對象犯是否受到補強法則拘束

1.肯定說:

依訴訟目的觀之,所謂共犯包含必要共犯任意共犯,且自白具有推諉卸責,栽贓嫁禍的可能性,因此仍要有其他補強證據。

2.否定說

依實體法角度,對向犯之間,並無共同行為的決意,也無共同行為分擔,本質上非屬於共同正犯,而沒有第156條第2項的是適用

3.管見採肯定說,因自白確實有其虛偽風險存在。

(四)彼此自白,可否作為對方的補強證據

1.肯定說:若該共犯已經過裁定分離,轉換為證人身分,其供述非屬自白。

2.否定說:自白仍具有高度虛偽,栽贓嫁禍的可能性,因此仍不可以當作補強證據,但是若其中一方自白是有經過補強證據,得以該自白

作為其他共犯的補強證據,

3.管見採否定說,因不論何種自白,都具有推諉卸責的風險。

(五)綜上所述,為避免自白虛偽性,仍要調查其他證據,不能單以自白即認定有罪


紀綱刑訴BP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