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就甲擔任鄉民代表後,C公司可否參與B鄉公所以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工程,茲分述如下:
(一)甲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同)之適用
1.按第2條規定,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應適用本法之規定。
2.次按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關係人,包括由公職人或其配偶擔任負責人之營利事業。
3.查此處,甲為鄉民代表,而屬民意代表,適用本法之規定,且尤其配偶擔任負責人之營利事業,則為其關係人。
(二)C公司可否參與B鄉公所以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工程
1.按第14條規定,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不得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承攬等具對價之交易行為;惟依政府採購法公開辦理之採購,不在此限,但須於採購程序開始前主動表明其身分。
2.故此處C公司參與B鄉公所以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工程,若已於採購程序開始前主動表明其身分,則非法律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