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男凌晨時分開車回家,遇到警察乙臨檢執行酒測。乙攔下甲車,要求 甲吹氣進行酒精濃度檢驗。甲認為自己只吃了薑母鴨,沒有喝酒,竟被 警察攔下而心生不爽,拒絕接受測試。乙見甲拒絕酒測,立即開啟攝影 機要進行錄影蒐證,甲見狀,憤而動手毆打乙的臉部數拳,孰料乙的左 眼亦遭揮擊受傷,經治療後,左眼視力僅存0.1,且僅能視及眼前50公分 內景物。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甲毆打乙臉部之行為,成立§135 Ⅳ 妨害公務致公務員重傷罪
(一)J535臨檢屬警方合法執行勤務,合先敘明。
(二)客觀上,就「妨害公務」之基礎行為(拒絕酒測)而言,甲對具公務員身分(§10 Ⅱ)之乙行身體力之「強暴行為」,且該行為致乙之一目視能受「毀敗或嚴重毀損」(即無法回復或難以回復 §10 Ⅳ ),該當「重傷」。妨害公務的基礎行為與重傷之加重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及特殊風險關係。
(三)主觀上,故意、對重傷結果具預見可能性。
(四)違法性,因乙係合法行使公權力,駕駛人亦具有配合酒測之義務,不得主張§16(難認欠缺不法意識),故無阻卻違法事由且有責,成立本罪。
(五)競合:甲朝乙臉上毆打數拳,係接續之一行為,為「連續犯」,僅論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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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傷害 or 重傷
(二)妨害公務 致重傷
(二)妨害公務 致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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