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之繼承人
(一)依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而收養契約依個別收養說,係夫與子女,妻與子女間個別獨立,又養子女與養父母間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此有民法第1077條定有明文,本題甲男乙女婚後共同收養A男,而甲男乙女收養A男後,A男與甲男乙女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雖嗣後協議離婚,亦不影響收養之效力,
(二)而乙女與甲男離婚後2個月,與丙男再婚半年後生下B女,乙女受胎期間依民法第1062條規定,回溯181日至302日,該期間甲男乙女尚有婚姻關係,故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受胎期間,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故推定B女為甲之婚生子女
(三)甲男乙女離婚後,甲男與丁女再婚,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而本題甲男之遺產繼承人為配偶丁,直系血親卑親屬B女及養子A男,各該遺產繼承人之應繼分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丁之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一,而B女及A男之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
這題重點在於...
探討若B在甲乙離婚後的那兩個月出生的話要算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