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託運人在其貨物裝船後,自乙海上運送人所獲得之載貨證券上有數量不知條款(並
記明不知之理由為「未得計算」),於該載貨證券轉讓給丙後,丙根據該載貨證券
何以得在目的港向乙請求交付貨物?丙在取得貨物並打開包裝後發現該貨物數量與
其所購買之數量不符,並經乙主張因該載貨證券上有數量不知條款而免責時,丙根
據海商法第 61 條主張該數量不知條款因減輕運送人之文義責任而無效,丙之主張
在我國法有無理由?若載貨證券上之記載僅具推定效力(或稱表面證據效力),而
不具文義責任效力,則丙上開之主張之容許性有無不同?惟此時載貨證券上之記載
既如上開之假設僅具推定效力(或稱表面證據效力),則丙能否僅根據該載貨證券
向乙請求交付實際裝載之貨物?(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