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警察於某路段執行臨檢盤查,乙為通緝犯,開車經過該路段,遭甲攔 停要求接受檢查。乙停車受檢時,擔心自己通緝犯身分被發現,用力踩 下油門,欲衝撞甲,在快要衝撞到站在車子前方的甲之際,甲立即持手 槍朝擋風玻璃射三槍,子彈貫穿玻璃射中乙的頭部。乙雖送醫急救進行 手術,術後仍呈現認知障礙,語言能力嚴重減損與四肢肢體障礙之情 形。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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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在考警械使用條例嗎QQ
如果甲用槍行為判定違法
就會犯刑法278條重傷或是276條過失殺人
如用槍合法,依照刑法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開三槍??)(沒射擊輪胎?)
如果有錯誤,再多多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