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在市政府內使用手機偷拍女生裙下風光,但因緊張按錯開關未拍到任 何畫面。有民眾發現甲舉止怪異大喊有色狼,甲心虛拔腿就跑。市政府 聘僱的專任保全人員乙聽到民眾呼喊,追出攔下甲,甲拿出現金 5 千元 塞給乙,請求乙讓他離開,乙遂收下金錢讓甲離去。試討論本案中甲、 乙可能應負之刑責?(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甲的刑責
甲不成立刑法第315-1第二項妨礙秘密罪,甲並沒有拍到任何畫面,在客觀構成要件上面不該當,而本罪又未處罰未遂犯,故甲無罪。
甲不成立刑法122第三項之行賄罪,本罪為處罰刑法第十條第一、二項所設立之公務員瀆職罪章,依題示,乙為聘雇之專任保全,不符刑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身分公務員及授權公務員,亦不符第十條第二項之受託公務員,故甲之行賄客體乙並非本罪處罰之公務員,甲之行為無罪。
乙的刑責
乙不成立刑法122第一項違背職務受賄罪,如上述所論,乙並非公務員,無本罪處罰之公務員身分。
乙不成立刑法162縱放罪,雖甲係乙依法令(刑事訴訟法逮捕現行犯之規定)逮捕之人,通說及實務上皆認為甲並非在公權力之拘束或監督下,故無脫逃罪之適用,而少數學說則認為有縱放罪之適用,管見採前者見解,故乙不該當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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