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下班後發覺放在公司樓下的腳踏車遭竊,心中氣憤不已。在步行回家途中,突然看到自己的腳踏車就停在路邊超商騎樓下。甲趨前確認該腳踏車為自己失竊之車後,想把腳踏車牽走,卻發現腳踏車被人上鎖。甲 在超商旁五金行購買一螺絲起子,隨即以螺絲起子用強力方式把鎖撬開。破壞鎖後,甲正想騎上腳踏車回家,有一便服刑警全程目睹甲的行 為,上前出示身分,請甲一起至警局配合犯罪調查。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評價?(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儒
〈二〉本題甲破壞車鎖取回自己本身之物是否會成立竊盜行為,茲就相關說明如下:
          (一)甲取回自行車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
                1.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2.客觀上,甲破壞鎖屬「他人現實上持有支配狀態下之動產」,並建立自己支持有支配,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3.主觀上,甲為腳踏車之所有人,依照民事財產法律關係本即應享有該腳踏車之支配利益,縱使未循正當管道取回,仍不改變其本應享有該腳踏車利益之本質,甲應欠缺「不法意圖」而阻卻主觀要件。
          (二)甲破壞腳踏車鎖,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1.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甲破壞腳踏車鎖,致該鎖失去效用,符合毀損之要件;主觀上,甲於行為時有認識與知與欲,具備毀損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
                2.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7_ucuh

一.甲破壞鎖頭之行為,不成立刑法354條毀損罪

(一)TB
1.客觀上;甲持螺絲起子破壞鎖頭
2.主觀上:甲具毀損故意,有知欲
(二)R
甲破壞鎖頭之行為,是否適用正當防衛?
(1)實務:視行爲以否終了為準
(2)學說:無法回復不行,可以回復可以
(3)本題:腳踏車本屬甲之所有,偶然遇到自己遭竊之腳踏車,自得於回復之情狀,得主張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採學說,故不成立本罪。
二.甲將車騎走之行為,不成立刑法320-1項竊盜罪
(一)TB
1.客觀上;甲雖將腳踏車騎走,但其車經甲確認後,確認該車為自己所有,故並無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所有之行為出現,故不該當本罪。
詳解 提供者:嘎鼻

前言:

甲以螺絲起子用強力的方式把鎖撬開的行為構成刑法上的第354條毀損罪,但甲具阻卻違法的事由,而不構成本罪。

構成要件:
主觀上甲明知且有意違知,屬於直接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客觀上有沒有使用螺絲起子造成鎖的不堪使用?
有!因此構成要件該當。

違法性:
甲有正當防衛的事由,有不法的人之侵害,甲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權,而做的破壞和反擊的行為,基本上這破壞和反擊的行為符合法益均衡性,因為破壞他人的財產,取回自己的財產,法益上大致上都屬於均衡的,所以符合比例原則。

結論:
甲以螺絲起子撬開鎖,而取回自己的腳踏車,符合正當防衛,因此甲不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