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A 從事虛擬貨幣交易,常身懷大筆現金,且停車地點固定,不久被甲盯上當成「肥羊」 。某日,甲夥同乙到 A 經常進出的停車場埋伏,看見 A 後,驅車擋住 A 座車,兩人隨後穿著印有「刑警」的背心下車,宣稱辦案要求盤查,喝令 A 蹲下,甲將 A 雙手擺背後並上銬,乙搜刮車內 58 萬元現金,兩人隨即開車逃逸,A 掙脫手銬後報警。問:甲、乙成立何罪?(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一)甲.乙穿著印有刑警字樣背心,喝令A蹲下,成立刑法158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將A雙手上銬並合夥乙搜刮其現金行為,成立刑法328條強盜罪、刑法28條共同正犯、刑法50條數罪併罰。
(二)按刑法第158條,意圖行使公務員職權而冒充公務員;刑法第328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使人不能抗拒而取其財物者。
1.刑法第158條:
(1)客觀上,甲.乙兩人冒充刑警並且喝令A蹲下,使人誤認;主觀上,甲.乙具備故意。
(2)甲.乙無阻卻違法事由,罪責具備。
(3)甲.乙成立刑法第158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2.刑法第328條、刑法第28條:
(1)客觀上,由甲將A雙手上銬,又夥同乙搜刮58萬現金,係以強暴.脅迫手段使他人致使無法抗拒,取得他人財產,亦具備共同行為分擔;主觀上:甲.乙兩人具備不法所有意圖,且有犯意聯絡。
(2)甲.乙無阻卻違法事由,罪責具備。
(3)甲.乙成立刑法第328條1項強盜取財罪共同正犯
3.競合:
查本案,甲、乙前後行為,分別侵害國家對公務員身分之信賴與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罪構成要件各別成立,應認為數罪,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