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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三等身心障礙特考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5515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駕車不慎撞倒乙,致乙左腳骨折。乙被救護車送醫途中發生車禍,救護車翻覆,乙被摔出車外腦破裂當場死亡。問甲是否須為乙死亡負責?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孩子幫我抱著

(一)甲駕車撞到乙之行為致乙送醫途中發生車禍腦破裂死亡,可能成立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

1.不法構成要件

依76年台上192號判例之意旨,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事後之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因果關係。客觀上,甲駕車撞到乙之行為並非均足以造成乙送醫途中發生車禍而腦破裂死亡之結果,可謂結果完全違反規則或偏離常規,不過偶然之事實而已,該行為則非結果得相當條件,欠缺相當因果關係。

2.綜上,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一)甲不用對乙死亡負責

    甲的行為與乙死亡結果是否具備因果關係

     其判斷標準為,造成具體結果發生,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每個條件,均為刑法上之原因,

      因此甲如果沒有撞到乙,乙也不會死亡,因此行為與結果兼有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

      而甲倒車沒注意到乙,而撞倒乙是創造不被容許的風險,而有客觀注意義務的違反,惟

     甲撞傷乙,以死於救護車翻覆,這不再客觀遇見可能的範圍之內,而行為與死亡結果也不

    具備常態關聯性,因此死亡的結果不可以歸責於甲,因此甲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