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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民法#107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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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民法#107494
科目:民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民法#107494
科目:
民法
年份:
11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經營事業之甲婚後與配偶以外之第三人乙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後,甲為發展 事業將事業及生活重心移轉至國外。甲移居國外前不久,乙產下一子丙, 而因乙收入有限,僅能以維持溫飽的程度獨力扶養丙。丙成長至 15 歲時 經甲認領,並開始接受甲之扶養。雖甲在國外之事業發展有成累積不少資 產,但卻僅願以其在國內所剩有限之資產扶養丙。試問:丙得否請求享有 與甲其他子女相同待遇之生活費用,並以相同標準請求甲給付出生後至認 領前之扶養費?(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