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典自由主義之定義:
1.定義:古典自由主義認為只要事情讓政府去做,就有可能有權力被侵害的可能。
古典自由主義支持者主張,政府僅保有最低限度(必要之惡【就像藥一樣】;必要時候需要政府)的規模及功能,只能扮演好「1維持社會秩序(如警察)」、「2確保契約執行(如司法)」、「3維持最低限度經濟建設(如道路、港口)」的角色即可;代表人物為洛克。
2.意義:古典自由主義的核心精神,建立在「拒絕政府侵害人民權利(洛克;古典自由主義就是洛克的理論)」的基礎之上。因該學派對於「政府」的相關政治主張,往往都具有相當強烈的「不信任色彩」。
3.個人自由、經濟自由和平於當代政治學之貢獻。
(二)古典自由主義對個人自由、經濟自由和平之看法:
1.個人自由:古典自由主義對於個人自由,採取的是「消極自由」的觀點。其認為須透過制度設計以及民主選舉,以制衡政府,防止政府侵害人民權益。
2.經濟自由:古典自由主義採取的乃是「自由市場」的經濟概念,反對政府干預經濟事物,強調一種「小而美」政府形式,為小政府的思維。
3.平等:古典自由主義同樣追求「平等」,然此價值仍應位於「自由」價值之後。換言之,倘自由與平等出現衝突時,古典自由主義者大多皆會偏向犧牲平等,以確保自由的完整。自由比平等更重要,自由會限制平等,如自由市場會導致貧富差距,因為出現不平等的結果,更重視自由;所以先自由後平等。
(三)意義:
1.消極自由:消極自由製造出古典自由主義的人權概念、有限政府。
2.自由市場:古典自主義的自由市場與資本主義是密切相關,資本主義就是完全的自由市場;同時自由市場也是強調小政府的觀念。
3.先自由而後平等:先自由而後平等為對貧富差距(不平等)之合理性解釋,貧富差距是可以被接受的,而洛克財產權的概念就是努力,努力本身可以變成不平等的基礎,就是私有財產。
or(三)演變:
1.積極自由:個人的自由應獲得最大程度「實踐」,較偏向「積極自由」;積極自由,則為一種自我統治、實踐自我理想的自由,此時政府就會介入。
2.可介入的市場:認為政府政府應擴大公共建設,且對經濟的自由市場應將重大公共政策介入市場,並主張一種「大有為」的政府形式。
3.社會福利必要性:對於平等的看法是,政府認應介入個人生活,以提升個人的「生存條件」,具體展現於該理論對於「社會福利」及「公共支出」的要求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