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5 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若有子女或養子女 者,法院不得認可其收養大陸地區人民。此一條文之目的為何?是否過分限制了人 民權利而牴觸憲法?有無修正之必要?(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