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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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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移民行政:刑事訴訟法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4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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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移民行政:刑事訴訟法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43926
科目:刑事訴訟法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移民行政:刑事訴訟法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43926
科目:
刑事訴訟法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年份:
10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5 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若有子女或養子女 者,法院不得認可其收養大陸地區人民。此一條文之目的為何?是否過分限制了人 民權利而牴觸憲法?有無修正之必要?(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