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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50056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臺灣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益」之保障有那些具體的規 範,請列舉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104社工師105社行上榜
1. 比例進用
2. 職訓
3. 庇護性就業
4. 就業轉銜
詳解 提供者:一起加油

# 摘自:公職王 # 請自行上網查閱 # 純為考生閱讀複習使用, 如有侵權,懇請通知,謝謝。 # 【擬答】: (一) 支持性及庇護性就業服務(第 34 條) 1. 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提供支持 性就業服務。 2. 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提供庇護 性就業服務。 (二) 就業名額之保障(第 38 條) 1.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 心障礙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3%。 2.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總人數在 67 以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低 於員工總人數 1%,且不得少於 1 人。 (三) 身心障礙者薪資待遇(第 40 條) 1. 對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其薪資由進用單位及庇護性業者議定 (四) 身心障礙就業基金(第 43 條) 1. 地方主管機關應設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2. 進用人數未達標準之機構應定期向地方主管機關繳納差額補助費。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 月基本工資計算。 (五) 視障按摩者就業競爭力之協助(第 46 條) 1. 醫療機構得雇用視障者從事非醫療工作。 2. 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政府機關不得提供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或理療 按摩工作。 (六) 職業重建服務(第 33 條) 1.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 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必要時 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2. 職業重建服務增列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 3. 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得由身心障礙本人或其監護人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七) 勞工主管機關提供庇護工廠輔導項目 1. 勞工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結合相關資源。 2. 提供經營及財務管理、市場資訊、產品推廣及生產技術之改善與諮詢。 3. 員工在職訓練及其他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