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一應向執行法院聲請優先承購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執第12條1項本文)。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104條1項前段、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為使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土地與建物所有權歸於單一權利主體,基地承租人於基地出賣時有優先購買權。於拍賣不動產時,由執行法院代替出賣人之地位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法院查封拍賣乙所有土地一筆,該筆土地上現有王一承租建築房屋居住。若執行法院並未通知王一,該土地以8百萬元由丁拍定時,王一應向執行法院聲請依拍定時相同條件優先承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