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後改採三級二審制
1.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程序事件之第一審、
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行政訴訟
強制執行等事件。
2.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通常程序事件之第一審、簡易程序和交通
裁決之上訴及抗告等事件。
3.最高行政法院:除審理通常程序之上訴及抗告事件外,於有統一
法律見解必要時,也受理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之簡易程序及交通裁決
之上訴或抗告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