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偏遠航線係依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條第2項所指之臺東—蘭嶼、臺東—綠島、高雄—七美、高雄—望安及馬公—七美等五條離島偏遠航線,開放業者申請同時經營。 (一)作法 1.開放第二家業者經營 若機場條件改善或航線市場客源大幅增加,經評估開放第二家業者進入後,兩家業者皆可達經營規模且有盈餘(即不需政府營運虧損補貼),則比照國內其他航線,尊重市場自由競爭機制。 2.票價管制與營運虧損補貼 (1)離島偏遠航線之票價,業者應依「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規定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其上下限範圍。 (2)經營該5條離島偏遠航線所產生之營運虧損,民航局將依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給予營運虧損補貼,俾維持離島偏遠地區之空中運輸。 (3)營運虧損補貼作業方式:依據「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及「民用航空運輸業離島偏遠航線營運虧損補貼作業規定」相關規定辦理 3.飛航離島偏遠航線之機型必須為固定翼雙發動機航空器 (二)遭運問題 1.部分航線虧損必須依賴政府補貼 2.機場設備規模受限,限制航行飛機機型 3.飛機一旦遭受天災(如:濃霧、颱風...等)影響,無法立即以其運輸方式替代 (三)建議 目前離島偏遠航線平均票價難以涵蓋營業所需成本導致虧損,為了維持離島偏遠地區居民「行」的權益,仍需要政府補貼業者以維持營運。但是政府與業者必須思考如何更有效經營以降低營運成本、提升載客率,例如在高運量、高載客率航線如台東-綠島、台東-蘭嶼配置較大的機型、採用尖峰月份票價調漲以增加營收;低運量、低載客率航線如馬公-七美、高雄-七美、高雄-望安可採離峰月份優惠票價提升載客率、增加海運運輸補足因濃霧導致飛機無法起降之缺點,或直接替代不具經濟效益的空運航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