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類別與退休條件
1.自願退休:
(1)任職滿25年以上。
(2)任職滿5年,滿60歲以上
(3)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未符以上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甲.任職滿20年以上者。
乙.任職滿10以上,年滿50歲者。
丙.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者。
(4)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50歲。
2.屆齡退休: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65歲者。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55歲。
3.命令退休:
(1)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者。
(2)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經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首長核定後,應令其以病假治療;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痊癒,應由機關主動辦理其命令退休。
4.評論:
(1)在職年資多寡涉退撫金繳納,倘未達一定年資即可退休,將導致退撫基金無法收支平衡而造成負擔,而勞工之退休規定除工作滿25年者外,尚有工作15年滿55歲及工作10年滿60歲之自請退休條件,得參考之。
(2)公務人力勢必面對高齡化及少子化問題,高齡人力之留任或有其必要,可比照勞工規定,放寬65歲以上得繼續工作之規定。
(二)退休金給與
1.一次退休金
(1)請領資格
甲.任職滿5年以上滿60歲之自願退休者、任職滿5年以上滿65歲者之屆齡退休者及任職滿5年以上不堪繼續工作之被命令退休者,前揭人員辦理退休,其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或屆齡延長服務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乙.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而放寬自願退休條件規定者,除任職滿20年以上且年滿55歲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外,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2)給付
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2.月退休金
(1)請領資格
甲.任職滿5年以上滿60歲之自願退休者、任職滿5年以上滿65歲者之屆齡退休者及任職滿5年以上不堪繼續工作之被命令退休者,前揭人員辦理退休,其任職滿15年以上者。
乙.任職滿25年以上年滿60歲,或任職滿30年以上年滿55歲者。
丙.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而放寬自願退休條件規定者,任職滿20年以上且年滿55歲者。
丁.任職滿25年以上辦理退休人員,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之事實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不受以上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
(2)給付
甲.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加一倍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乙.任職滿25年以上辦理退休,未達前述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未滿60歲、任職滿35年以上未達55歲或因組改放寬請領月退休金要件而未達55歲者),得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月退休金,或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3.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1)請領資格:同前述月退休金。
(2)給付:以上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各折半計算發給之。
4.評論:
(1)計算公務人員退休金計算之基數係以本俸2倍計算,無法反映在職時之表現而給予合理退休金,實有違同工同酬原則,舉例來說薦任9職等年功俸6級與簡任10職等本俸1級位列同級,兩者退休金無異,公平與否,自不待言。
(2)今退休法草案將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至65歲,並調降退休金計算基數至在職前15年平均月俸,下修所得替代率至60%,或能有效減緩退撫基金負擔,惟考試法、考績法與俸給法等相關法令無配合跟進修改,將使原士氣低落且人力素質低下之公部門每下愈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