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恪守誓言
公務員保障法(以下名本法)1條開宗明義即揭示公務員應恪守誓言、衷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職務,又前述所稱之公務員應為本法第24條規定,依法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官員及於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另外依司法院釋字308號解釋意旨與地方制度法第84條,尚包括公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及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長也適用保障法。
(二)離職後禁業規定:
1.查本法第14-1條規定,公務人員於離職後之三年不得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職務有直接關係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事、經理人或執行業務之股東與顧問,復本法第22-1條規定,違反前述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罰金,關於違反規定所獲之利益盡數沒收,如有一部或全部不得沒收者照價追還。
2.此規定學理上名"旋轉門條款",立法目的其一係杜絕離職人員利用昔日之資訊、人脈資源為營利事業謀取不正利益或於標案上為不公競爭,二來亦預防現職人員於任職時與其保持密切聯絡以備離職後之就業規劃,進而有違失行為產生;此法雖使人員之工作權受到限制,但為維護公益需要仍符合比例原則之精神。
(三)兼業、兼職規定:
1.查本法第14條,公務員不得兼任業務或公務,若依法兼職者不得兼領公費與支薪,又人員離職後其兼職應同時免兼。
2.查本法第14-2條,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之職務並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又為機關長官時應經上級機關許可
3.查本法第14-3條,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機關或非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應經服務機關許可,又為機關長官時應經上級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