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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 - 藥事行政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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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藥事:藥事行政與法規#4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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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0年 - 100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藥事:藥事行政與法規#46236
科目:公職 - 藥事行政與法規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0年 - 100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藥事:藥事行政與法規#46236
科目:
公職 - 藥事行政與法規
年份:
100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請說明藥事法中「藥局」之定義(5 分),並進一步論述藥師與藥劑生執業之藥局, 其執業內容與業務之差異。(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李33
第 19 條
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
第 28 條
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
第 37 條
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為之。
醫院中之藥品之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本法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在醫院中服務之藥劑生,適用前項規定,並得繼續或轉院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