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辛、壬均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締約國,兩國之間海岸相向,中間海域寬度最窄處為30海里,鄰近辛國海岸處有數個天然形成之海上地物。兩國於建國後不久針對陸地邊界達成共識並締結劃界協議,但對於前述海上地物之法律性質有不同看法,對於兩國海域重疊主張部分應如何劃分,亦無共識。根據相關國際規範,辛國若要將前述海上地物納入劃設基線及海域主張之基礎,應受到哪些限制?若兩國無法就海域主張及劃界達成共識,應如何依照國際法解決此項爭端?若壬國決定在兩國海域主張重疊部分展開資源開發行動並發給探勘資源之特許執照,是否可能違反相關國際規範?(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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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詳解 #6357516
2025/04/03
辛國若要將前述海上地物納入劃設基線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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