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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戶籍法規概要#14660
科目:戶籍法規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辦理遷徙登記、分(合)戶登記與出生地登記,依戶籍法規定之申請人有何異同? 理由為何?試申論之。(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劉小楹
遷徙又分為遷入、遷出、住址變更,遷入(出)登記為,由他鄉遷入(出)三個月以上。住址變更為,在同鄉中住址有所變更者。 分(合)戶登記:同一個住址中同一戶欲分戶;或合戶者。 出生地登記
詳解 提供者:知恥近乎勇。專注。持修品德

三種登記之共同點為主登記項目之一。 分合戶登記/出生地登記 均係為因應實務運作需要,於97.5.28修正戶籍法所增列項目 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遷徙登記、分(合)戶登記與出生地登記,依戶籍法規定之申請人之異同 1.法定申請人 遷(戶籍法§41) 分(戶籍法§43) 地(戶籍法§44) 2. 利害關係人 (戶籍法§45)皆同 3. 書面委託他人 (戶籍法§47)皆同 4.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 (戶籍法§48)遷 分/地 無逕為登記規定之適用 (二)遷徙登記、分(合)戶登記與出生地登記,依戶籍法規定之申請人規定相異之理由 1.原則均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實務上出生地登記由當事人於出生登記時一併申辦,因此出生登記之申請人亦得為出生地登記之申請人 2.分合戶登記或出生地登記不是用逕為登記規定之理由,主要在於戶政事務所無法代替當事人決定登記內容 結語 各項戶籍登記具有證明公民的身分,便利公民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藉以參與各種合法的社會活動之效果, 同時戶籍登記亦得真正的反映公民的居住與身分狀況,對個人權益可未影響重大,應依相關規定於期限內,由適格申請人依法提出申請。

詳解 提供者:愛啃法條的貓

一、遷徙登記之申請人:

  1. 本人
  2. 戶長
  3. 利害關係人(無本人或戶長時)
  4. 受委託人
  5. 未成年人遷徙,父 母或遷出、遷入地雙方戶長共同為之

二、分(合)戶登記之申請人:

  1. 本人
  2. 戶長
  3. 利害關係人(無本人或戶長時)
  4. 受委託人
  5. 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若未成年 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辦理應出具同意書交另一方代辦

三、出生地登記之申請人:

  1. 本人、父 、母、 ( 外 ) 祖父 、 ( 外 )祖母、 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2. 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 (無上列申請人時 ) 
  4. 受委託人

四、申請人異同之理由

各項戶籍登記具有證明公民身分、便利公民、便利公民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藉以參加藉以參加各種合法社會活動之效果,亦得反應公民的居住及身分狀況,對個人權益影響重大,應依相關規定於期限內,由適格申請人依法提出申請。

**參考資料:戶政登記申請須知(109.7.3更新)、http://www.public.tw/prog/gavin/reference/rfile/FD-20121216004809-MTW.pdf

詳解 提供者:Nikola

詳解 提供者:jess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