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登記之共同點為主登記項目之一。 分合戶登記/出生地登記 均係為因應實務運作需要,於97.5.28修正戶籍法所增列項目 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遷徙登記、分(合)戶登記與出生地登記,依戶籍法規定之申請人之異同 1.法定申請人 遷(戶籍法§41) 分(戶籍法§43) 地(戶籍法§44) 2. 利害關係人 (戶籍法§45)皆同 3. 書面委託他人 (戶籍法§47)皆同 4.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 (戶籍法§48)遷 分/地 無逕為登記規定之適用 (二)遷徙登記、分(合)戶登記與出生地登記,依戶籍法規定之申請人規定相異之理由 1.原則均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實務上出生地登記由當事人於出生登記時一併申辦,因此出生登記之申請人亦得為出生地登記之申請人 2.分合戶登記或出生地登記不是用逕為登記規定之理由,主要在於戶政事務所無法代替當事人決定登記內容 結語 各項戶籍登記具有證明公民的身分,便利公民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藉以參與各種合法的社會活動之效果, 同時戶籍登記亦得真正的反映公民的居住與身分狀況,對個人權益可未影響重大,應依相關規定於期限內,由適格申請人依法提出申請。
一、遷徙登記之申請人:
二、分(合)戶登記之申請人:
三、出生地登記之申請人:
四、申請人異同之理由
各項戶籍登記具有證明公民身分、便利公民、便利公民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藉以參加藉以參加各種合法社會活動之效果,亦得反應公民的居住及身分狀況,對個人權益影響重大,應依相關規定於期限內,由適格申請人依法提出申請。
**參考資料:戶政登記申請須知(109.7.3更新)、http://www.public.tw/prog/gavin/reference/rfile/FD-20121216004809-MTW.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