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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戶籍法規概要#14660
科目:戶籍法規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請領國民身分證有幾種類別?向何機關申請?那些人可申請?(25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Dana
初領:本人親自為之(若當事人14歲以下法定代理人應出具同意書或一同前往戶政) 補領:本人親自為之(若當事人14歲以下法定代理人應出具同意書或一同前往戶政) 換領:本人親自為之或書面委託他人(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初、補、換領得向任ㄧ戶政事務所申請(可異地辦理),全面換發須回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換發(不可異地辦理,例外:經內政部公告,並刊登公報者,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補充:內政部103年3月4日台內互字第1030096569號公告,新增得向戶籍地之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之項目:「有關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自103年7月1日起得向任ㄧ戶政事務所申請。」
詳解 提供者:joyce_liang12
1.初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請領,本人親自申請 2.補領:向戶籍地戶政正事務所或任一戶政事務所,由本人親自申請 3.換領: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由本人,戶長或委託人申請;身分證毀損或更換相片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4.全面換領:向戶籍地事務所
詳解 提供者:Hannah Tsun
依戶籍法 第 61 條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換領: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公報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第 57 條 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 第 60 條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詳解 提供者:Pauline
(一)請領國民身分證有三種類別,分別為: 1.初領 2.換領 3.補領 (二)
詳解 提供者:知恥近乎勇。專注。持修品德

國民身分證定義 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國民身分證之類別 1.初領(戶籍法§57.1) 2.補領(戶籍法§57.2) 3.換領(戶籍法§58) (二)請領國民身分證之機關 (戶籍法§61) 1.初領 2.補領 3.換領 4.全面換領 (三)請領國民身分證之申請人 1.(戶籍法§60) 2.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15 結語 戶政事務所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查明當事人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切實核對戶籍資料、相片及人貌,並將所繳交相片掃描建置影像檔。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

詳解 提供者:愛啃法條的貓

一、初領國民身分證申請人:

  1. 年滿14歲本人
  2. 法定代理人(本人無行為能力或未滿 14 歲應由法定代理人共同代 為申請,本人未滿 14 歲其法定代理人如皆無暇申請,得共同委託法 定代理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至無直系血親尊親屬可委託時, 依規定辦理委託監護登記後由監護人申請),本人仍應到場核對面貌。

二、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人:

  1. 年滿14歲本人
  2. 法定代理人(本人無行為能力或未滿 14 歲應由法定代理人共同代 為申請,本人未滿 14 歲其法定代理人如皆無暇申請,得共同委託法 定代理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至無直系血親尊親屬可委託時, 依規定辦理委託監護登記後由監護人申請),本人仍應到場核對面貌。

三、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人:

  1. 年滿14歲本人
  2. 法定代理人(本人無行為能力或未滿 14 歲應由法定代理人共同代為申請)
  3. 受委託人。但身分證有以下情形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1)條碼資料無法以機器判讀。 (2)防偽辨識功能損壞。 (3)污損不堪難以辨識身分。 (4)更換相片。

四、受理機關

  1. 原則:任一戶政事務所
  2. 其他:
    1.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全面換證;但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於申請時可同時向非戶籍地戶政所辦理換證
    2. 住地戶政事務所: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無法親自申請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者, 得向居住地之戶政所申請到府服務。
    3. 矯正機關所地之戶政事務所:矯正機關收容人申請補證,得由矯正機關函送或證明收容人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事實,由戶籍地戶政所轉請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所協助發證。
詳解 提供者:aabb123
初補換 本人or戶長or書面委託 5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