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姓名條例第8條,得申請改姓: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依姓名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經生父認領
二經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姓氏誤植
四其他依法得改姓
(一) 被認領、收養或終止收養
(二) 原住民改漢姓或恢復原住民姓名時誤植
(三)冠夫姓,一段婚姻中得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