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約之成立與效力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下稱涉外法)第45條第一項規定:「婚約之成立,依各個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婚約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婚約訂定地法者,亦為有效。」
復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婚約之效力,依婚約當事人之共同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婚約當事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二、婚姻之成立與效力
依涉外法第46條之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地法,亦為有效。」
依涉外法第47條之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夫妻之共同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