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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戶政法規(包括戶籍法、國籍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姓名條例) #14662
科目:戶籍法規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依姓名條例之規定,改姓、改名有何次數限制?請詳敘之。(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Juju

姓名條例

第8條(改姓、冠姓)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第9條(改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詳解 提供者:陳冠含

一.姓名條例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市)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4.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5.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6.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 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所謂一般人改名只有2次, 指的是依第1項第6款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而改名, 也就是單純的改名,這種情形才有一生2次的改名限制, 至於同名同姓而改名是不算在內的.若依第1項第3款同名同姓而改名,當事人不用到場, 但申請人需提出該同名同姓者之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 二.依姓名條例第8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1.被認領、撤銷認領。 2.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3.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4.音譯過長。 5.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詳解 提供者:abao
改名以三次為限 認領 收養 終止收養可改姓以一次
詳解 提供者:Paggie Yeh
姓名條例第八條改姓條件 姓名條例第九條改名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