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規名稱: 農會法
第 30 條
農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出席法定會議,每人有一表決權,其決議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致損害農會時,應負賠償責任。但表決時提出異議,經會議紀錄記明者,免其責任。
農會會議對重大事件之表決,應以書面記名行之。
第 32 條
農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農會時,應負賠償責任。
農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按農會會員與贊助會員除應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資金,並有遵守法令、章程及代表大會決議之義務外,尚無須負其他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