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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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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土地法規概要#6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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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6年 - 106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土地法規概要#6316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6年 - 106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土地法規概要#63164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
106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耕地租賃契約,其出租人依法得收回出租耕地之時 機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uweeipyng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耕地租賃契約,其出租人依法得收回出租耕地之時機: 1.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2.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3.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4.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5.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