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鐵路特種考試_員級_人事行政、財經政風、事務管理、材料管理、運輸營業:鐵路法概要#44393
科目:鐵路◆鐵路法(概要)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針對逾交付期間仍未交付之運送物,鐵路法對於鐵路機構與託運人之權利義務有何 規定?(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3kg

依鐵路法§51規定,

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可歸責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

又依§54規定,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交付之日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詳解 提供者:黃胖胖
運送物逾交付日期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可歸責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
詳解 提供者:hs89213

(一)鐵路機構與託運人之權利義務,依鐵路法第51條規定如下:

 1. 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托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可歸責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

2. 請求前項賠償時,申明保留原物者,得自接到運送物到達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退還賠償金,領回原物。


(二)交付請求權,依鐵路法第54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運送物交付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詳解 提供者:重新出發
第46條 承準抗賠超 第52條 鐵路機構為能於交付期間一個月內,交付運送物,托運人得視為已喪失,並向鐵路機構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損害賠償時,托運人聲明保留原物者,於接到托運物到達通知時,一個月內,返回賠償金,取回原物。 第53條 托運人不明時,鐵路機構得將托運物寄存倉庫,其費用由托運人負擔。逾期未領之托運物,適用之。 托運物之價值明顯不足抵付費用或性質保存不易或易於腐壞者,鐵路機構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留其價金。
詳解 提供者:倫

51、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