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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高雄市高中聯招甄選-公民與社會科#76491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 申論題 (68%) 1. 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請試論前述法規 與現行民法之婚姻關係之異同。(22%)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erry405127

關於婚姻所衍生的法律關係,主要涉及民法的親屬跟繼承編。但延伸出去,還有民法其他編及其他各種法規。748施行法的規範邏輯如下
第一層:民法親屬、繼承核心
採列舉規定,有規定、準用到才有,這裡可能會造成同性和異性婚姻不同之處,像是收養就沒有全部準用親屬編規定,和異性婚姻相比,有的限縮、有的放寬,大部分是相同的。
第二層:民法總則、債編
全部準用。
第三層: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
原則全部準用,除非748施行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

與民法規範的婚姻關係相同之處 1.結婚、離婚法定要件
2.繼承
3.互負扶養義務
4.互負同居義務
5.協議住所
6.夫妻財產制
以上皆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與民法規範的婚姻關係相異之處
 

  民法 748施行法
婚約的有無 雖民法規範婚約不能作為強制履行的標的,但在解除或不履行時,有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無任何婚約的規範
互相冠姓的有無 民法規定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 並無準用民法互相冠姓的相關規範
結婚撤銷事由 民法規定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 不能人道並非撤銷婚姻的事由
收養相關規範 1.無血緣關係之收養
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並無血緣關係而進行之收養。需夫妻雙方共同收養。
2.近親收養
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六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五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且輩分相當者而進行之收養。需夫妻雙方共同收養。
3.繼親收養
指收養人收養配偶前次婚姻或前段感情之孩子。
僅規範繼親收養此類型,其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因此748施行法並沒有規範同性婚姻關係可以共同收養其他人的小孩。
婚生推定與否 女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懷孕,之後生下的小孩就推定是婚生子女。 748施行法並無準用此規定
姻親關係成立與否 1.配偶的血親
2.血親的配偶
3.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748施行法並無準用此規定,不成立姻親關係
親屬扶養義務的有無 民法1114條規定親屬間的互負扶養義務,其中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應負扶養義務。 同性婚姻配偶對他方的父母不成立姻親關係,因此748施行法中並未準用扶養相關規定。
但民法規定家長家屬相互間,也負有扶養義務,家長跟家屬並沒有一定要有親屬關係。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因此,雖然748施行法並未規定到此,但同性婚姻親屬間可能還是具有扶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