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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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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58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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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58684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58684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
105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 A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同時擁有 B 國之永久居留證。請問 A 得否被任用為我國之 公務人員?(10 分)若 A 被任用時即同時擁有 C 國國籍,而於嗣後被撤銷任用,其 任職期間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應如何處置?(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王文睿
1居留證不影響我國公務員任用資格 2雙重國籍不得被任用 若已經被任用,則先前擔任公務員效力不失效力,但俸給需全部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