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70 歲老翁甲嗜酒如命無法自拔,不可一日無酒且每飲必醉,醉後必狂砸物品。某 日甲酒醉後在街頭發酒瘋,持木棍砸毀路旁之商店,被店主報警逮捕後移送法辦。 試問:應如何論處甲?(15 分)若甲遭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 1 萬元確定並命於執 行前應送至禁戒處所施以禁戒 9 個月,9 個月後甲受禁戒執行完畢。某日,甲又酒 癮發作,再度酒醉並打傷路人,被害人報警處理並提出告訴。試問:甲是否構成累 犯?(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一)甲可能成立354條毀損罪:
- 不法構成要件:客觀O / 主觀O
- 違法性:O
- 罪責:
- 依19條1項,甲可能得主張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不成立犯罪;或至少辨識能力顯著降低而得依19條2項減輕其刑
- 惟甲是否構成19條3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之情形?學說稱此為原因自由行為,要件如下:
- 因故意或過失自陷精神障礙
- 於自陷障礙時對特並法益之侵害有預見或至少有預見可能性
- 於精神障礙時因故意或過失為不法行為
- 甲不可一日無酒且每飲必醉,係故意自陷精神障礙;甲酒後必狂砸物品,故其於自陷時應至少具有侵害法益之預見可能性(間接故意);甲於自陷後精神障礙時毀損路旁商家,該當原因自由行為之要件
- 據此,甲成立犯罪
(二)甲不構成累犯:
- 47條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 涵攝:
- 甲遭判處罰金,非受徒刑執行完畢
- 甲受禁戒處分,非受徒刑執行完畢,蓋禁戒處分雖拘束人身自由,惟其乃保安處分而非徒刑,亦非47條2項強制工作的準累犯規定
- 又打傷路人可能成立277條1項傷害罪,亦非徒刑以上之罪
- 據此,甲不構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