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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58388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警察局長甲要參加市長召開之治安會報,因時間急迫唯恐遲到被市長責罵,乃要求 座車駕駛乙高速行車,乙唯恐抗命將遭甲處罰,乃照辦超速趕赴市政府,途經某十 字路口時,又依甲之指示闖紅燈,結果撞傷騎機車經過之丙,丙依法提出告訴。試 問:乙應負何刑責?(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睡神_111高考三等上榜

乙可能成立284條前段過失致輕傷罪:
(一)不法構成要件:O
(二)違法性:可能得主張21條2項阻卻違法

  1. 21條2項: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2. 乙須非明知命令違法,始得阻卻其行為之違法。而命令是否違法,有學說爭議:
    1. 形式審查說:有違之法定程序,欠缺命令之形式要件
    2. 實質審查說:內容實質違反憲法或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3. 傳統學說認為,下級公務員僅得就形式違法審查,但若公務員明知命令實質違法時則不能阻卻違法,將導致公務員無所適從。故現有學說認為應將審查密度修正,原則上僅得對形式進行審查,但對於命令實質違法極其明顯而重大之情形,亦得例外進行實質審查,如此始能權責相符。本題採之。
  3. 本題中,依實質審查說,闖紅燈之命令應為明顯而重大違法之情形,公務員執行該命令應不得阻卻違法;再者;縱依形式審查說,甲參加市長會報並非情況緊急事件,闖紅燈之命令在形式上亦不符合法程序
  4. 綜上所述,乙不得主張阻卻違法,依提示亦有罪責,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