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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A商標認證◆商標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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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商標類試題_共同考科:商標法規#11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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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8 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商標類試題_共同考科:商標法規#111697
科目:TIPA商標認證◆商標法規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8 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商標類試題_共同考科:商標法規#111697
科目:
TIPA商標認證◆商標法規
年份:
108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乙、簡答題部分:
一、 依商標法第 19 條第 4 項之規定,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得以一案一類或 一案多類的方式提出申請。若申請人計劃以一個商標指定使用於五個類 別,請分析以「一案一類」或「一案多類」方式申請註冊之利弊。 (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