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一項所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其出國:
1) 未經查驗入國。
2) 未經許可臨時入國。
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二項所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10日內出國:
1) 入國後,發現有本法所規定之禁止入國情形者。
2) 違反本法所定之辦法中有關應備文件、證件、停留期間、地區之管理規定。
3) 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
4) 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5) 違反移民署所規定之限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遵守之事項。
6) 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居留延期
7) 居留原因消失,經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8) 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9) 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四項所規定,內政部移民署依規定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出國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驅逐出國:
1) 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國。
2) 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
3) 依其他法律規定應限令出國。
4) 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三)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三項所規定,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依法遭強制驅逐之外國人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於強制驅逐出國10前通知司法機關。該等外國人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國者外,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