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外來人口入出國(境)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作業要點
三、
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外來人口入國(境)查驗時應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錄存,並於每次入出國(境)查驗時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辨識。
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未滿十四歲。
(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依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申請國賓禮遇、特別禮遇及一般禮遇。
(四)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申請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五)依外國人申請學術與商務旅行卡及實施快速查驗通關作業要點申請取得學術與商務旅行卡。
(六)機組員或船員因航運任務入出國(境)。
(七)搭乘郵輪受前站查驗。
(八)搭乘外籍遊艇或帆船。
(九)因疾病、緊急危難救助入出國(境)或其他特殊情事致接受前項之錄存及辨識有困難。
(十)其他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專案同意。
符合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規定之禮遇資格者,自國際商港及兩岸直航商港入出國(境)時,亦得免除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錄存與辨識。
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十款情形,於必要時,本署仍得為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錄存及辨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