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68874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中年喪偶之甲與其父母乙丙、已成年子女丁戊同住,某日於上班途中不幸因車禍死 亡。甲身後遺有A、B二筆不動產及銀行存款一筆,該等財產應由何人繼承?如第三人庚無權占有B不動產,丁單獨請求庚返還B不動產時,庚得否以丁未辦妥繼承 登記,並非B不動產之所有人為由拒絕返還?(25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曾凱琳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39 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 1141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為無配偶所以,全部財產由丁戊平分繼承 可以,因為丁如果在甲死後6個月內沒有申報遺產稅 + 15年內土地房屋沒有過戶 則這筆不動產為國庫所有,國庫會把這筆不動產拿去標售,繼承人已喪失權利。

詳解 提供者:倫
(一)甲遺產之繼承人為丙丁,民法1138條。
(二)
1. 庚不得拒絕返還,地1148及759。
2. 丁應以返還給「丙丁兩人」為要求,民法1151及828準用821。
詳解 提供者:as

甲之財產應由成年子女丁戊繼承

繼承人於繼承之時便有不動產之所有權,因此庚不得以丁尚未登記為由拒絕返還

詳解 提供者:David Lo
1.應繼分由子女丁戊繼承ab兩筆不動產及存款
詳解 提供者:Do Yo
詳解 提供者:112高考上榜謝謝阿摩摩友

甲之繼承人依1138規定,為丁戊二人。

庚不得拒絕返還,民法759,丁戊已於繼承開始後原始取得B不動產物權,故庚之占有為無權占有,另丁因827及1151規定,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為公同共有,故丁得單獨請求庚返還之。

詳解 提供者:Howard Hu
中年喪偶之甲與其父母乙丙、已成年子女丁戊同住,某日於上班途中不幸因車禍死 亡。甲身後遺有A、B二筆不動產及銀行存款一筆,該等財產應由何人繼承?如第三人庚無權占有B不動產,丁單獨請求庚返還B不動產時,庚得否以丁未辦妥繼承 登記,並非B不動產之所有人為由拒絕返還?
詳解 提供者:coolcoolbe
123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