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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68875
科目:民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A 男與 B 女為夫妻,生有甲、乙二位兒子及丙、丁二位女兒。甲因為結婚,舉家遷 往桃園市,A 遂贈與甲新臺幣 700 萬元;丙因營業需要資金周轉,A 亦贈與新臺幣 200 萬元。不久 A 死亡,留下新臺幣 1,400 萬元遺產。問:A 的繼承人應如何分配 遺產(不考慮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willis
總遺產應加入因甲結婚而贈700萬元及因丙營業而贈200萬元。 即總遺產1400萬+700萬+200萬=2300萬。 又繼承人有其妻子B、甲乙丙丁直系血親卑親屬。 其遺產分配每人應繼分五分之一。 而甲分得 700 萬已超出之240萬應返還作為遺產內容, 丙460萬應扣除200萬,得260萬元, B、乙、丁則各分得460萬元。
詳解 提供者:昱婷

(一) 結婚/營業/分居:1173歸扣→加回 1400+700+200=2300 (二) 繼承權人→1138 應繼分→1144平分→2300/5=460 (三) B:460萬 甲:460萬<已收到700萬→通說上超過部分是否返還採否定說,免返還,亦不再接受分配。 乙:460萬 丙:460萬-200萬=260萬 丁:460萬

詳解 提供者:萬奕辰
B:460
詳解 提供者:郭耀灃
hfunvu
詳解 提供者:Wang Eva
1400+700+200=2300 2300/5=460 B:460萬 甲:0 乙:460萬 丙260萬 丁460萬
詳解 提供者:MO El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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