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5 項分別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 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 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請從防衛性民主角度切入,分析此解散違憲政黨制度,並說明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內涵。 (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