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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27633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乙公務員年終考績經考列丙等。乙發現當年度考績委員會中之票選委員選舉時,人事單位僅將去年度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員列為候選人。乙主張辦理考績之程序違法,請問其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乙之主張有理由:
一、乙之適用法律分析: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下稱考績法)之適用人員,一般指各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與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稱保障法)第3調所訂人員相同。
(二)、乙既得參與年終考績,說明其自有考績法適用,如對考績處分不服,自得依保障法規定請求救濟。
 
二、考績委員會組成及救濟分析:
(一)、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略以,考績委員除當然委員、指定委員外,亦有票選委員,考績委員每滿4人,應有2人之票選委員。觀此規定,乃在確保考績委員會組成之正當性及民主代表性,使考績委員會能於審查各獎懲案、考績案時,得充分反映各官職等、職務、科室等不同意見,而非淪為首長之橡皮圖章,空有委員會形式實際上卻皆由首長操縱,故在票選委員之資格上,應全部實際受考人皆可參與票選及被票選,不得違法限制,或使非受考人參與票選。
(二)、如考績委員會並未按上述規定組成,就其後續之考績及獎懲,皆難達使人信服之效,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布之常見撤銷考績原因中,違反上述規定者,保訓會一般將該違法考績予以撤銷並發回原處分機關。
(三)、依保訓會109年公布之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無論考績等次為甲乙丙丁,皆屬行政處分,其救濟方式,應依保障法第25、30、44條規定,於送達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出復審。
 
三、結論:
本案乙服務機關之考績委員會,其人事單位就票選資格進行於法未合之限制,使該考績委員會無法充分表達機關內各人員之意見,有傷民主代表性,其所作成之考績處分當然有瑕疵。乙如不服,得依二(三)之說明提起復審以為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