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 定,有關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其構造及設備應符合那些規定,違 反規定時,有何處罰方式?試說明之。(25 分)
我想問一下....如果真的考這種
阿另一題是要怎麼寫~~
那如果先寫另一題,那這題不就寫一半時間就到了是要考屁
【一、構造規定】
依第15條規定,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應符合下列要點:
位置限制:不得設於建築物地下層。
建材要求:牆壁、樑、柱、地板、樓梯及屋頂應使用不燃材料,並以防火構造設計,屋頂以輕質不燃材料覆蓋。
開口限制: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有其他開口,並設置具有一定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F30以上,特殊情況F60常閉)。
玻璃安全:出入口與窗戶所設之玻璃需為鑲嵌鐵絲玻璃或具等同防護性能者。
地板設計:若處理液體,地板應為不滲透構造並適當傾斜,設有集液設施。若有洩漏檢測設備可即時通報,得免除傾斜及集液設施。
圍阻設施:戶外設備周圍應設15公分以上圍阻或等效防止外洩設施,並鋪設混凝土或其他不滲透不燃材料地面,設置油水分離裝置防止污染。
【二、設備規定】
依第16條規定,設備應符合以下條件:
通風採光:作業場所應有充分採光與通風。
排氣設施:若有可燃性粉塵或蒸氣產生,應具備能將其排放至屋簷以上或地面四公尺以上之裝置。
機械防護:設備應有防止液體洩漏或飛散之構造。
製程控管:如有加熱、冷卻或壓力變化者,應分別設置溫度計、壓力計或安全裝置。
【三、罰則依據】
依消防法第42條規定,若構造或設備不符規定,處管理權人如下罰則:
構造與設備違規:罰鍰新臺幣2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
處理、儲存方式違規:罰鍰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處停業30日以下或停止使用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