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專技普考_消防設備士:消防法規概要#76567
科目: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 定,有關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其構造及設備應符合那些規定,違 反規定時,有何處罰方式?試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已.斬邦延(114設備師上榜)
這題考的全部內容只有複製貼上才能答出來,引用條號以及思路順序
 
(第15條一般處理場所構造
不得位於地下層、牆柱樓地板以不燃材料裝修、防火結構
屋頂以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不得設置天花板
F30防火門窗
 (但有延燒之虞者,除了出入口不得有開口,且設置F60常閉防火門)
窗戶及出入口若有玻璃需內嵌鐵絲
有液體設15cm以上圍阻
有粉塵或蒸氣者能排放至屋簷以上或室外4m高
 
(第16條)  一般處理場所設備
應充分採光通風
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是可燃性粉塵之虞,需有設備能將其排放之屋簷以上或是屋外距離地面4m
機械器具有防液體洩漏或飛散之構造
製程需要加熱、冷卻或是會造成溫度變化,要有測溫設備
製程需要加壓,要有壓力計或安全裝置
 
--罰則(消防法113修法後)
(消防法第42條)
位置、構造、設備,不符合設置標準規定者:罰管理權人2萬~150萬
搬運、處理、儲存,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罰管理權人2萬~30萬
以上不改善可連罰並停業30日以下或停用
 
詳解 提供者:108消特已上榜
第 17 條
第一種販賣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
二、應在明顯處所,標示有關消防之必要事項。
三、其使用建築物之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但與建築物其他使用部分之隔間牆,應為防火構造
(二)天花板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三)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其上無樓層者,屋頂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四)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五)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
四、內設六類物品調配室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樓地板面積應在六平方公尺以上,十平方公尺以下。
(二)應以牆壁分隔區劃。
(三)地板應為不滲透構造,並設置適當傾斜度及集液設施。
(四)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五)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者,應設置將蒸氣或粉塵有效
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詳解 提供者:keita0988763
公危15.16條及消防法42條2萬到10萬
詳解 提供者:lovermk520

違反規定時,有何處罰方式?

第 15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
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前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
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
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安
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 42 條
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
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
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
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
用之處分。


詳解 提供者:keita0988763
公為15.16條
罰則消防法42條二到十萬
詳解 提供者:chen

我想問一下....如果真的考這種

阿另一題是要怎麼寫~~

那如果先寫另一題,那這題不就寫一半時間就到了是要考屁

詳解 提供者:q28339617
321
詳解 提供者:sean

【一、構造規定】
依第15條規定,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應符合下列要點:

  1. 位置限制:不得設於建築物地下層。

  2. 建材要求:牆壁、樑、柱、地板、樓梯及屋頂應使用不燃材料,並以防火構造設計,屋頂以輕質不燃材料覆蓋。

  3. 開口限制: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有其他開口,並設置具有一定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F30以上,特殊情況F60常閉)。

  4. 玻璃安全:出入口與窗戶所設之玻璃需為鑲嵌鐵絲玻璃或具等同防護性能者。

  5. 地板設計:若處理液體,地板應為不滲透構造並適當傾斜,設有集液設施。若有洩漏檢測設備可即時通報,得免除傾斜及集液設施。

  6. 圍阻設施:戶外設備周圍應設15公分以上圍阻或等效防止外洩設施,並鋪設混凝土或其他不滲透不燃材料地面,設置油水分離裝置防止污染。

【二、設備規定】
依第16條規定,設備應符合以下條件:

  1. 通風採光:作業場所應有充分採光與通風。

  2. 排氣設施:若有可燃性粉塵或蒸氣產生,應具備能將其排放至屋簷以上或地面四公尺以上之裝置。

  3. 機械防護:設備應有防止液體洩漏或飛散之構造。

  4. 製程控管:如有加熱、冷卻或壓力變化者,應分別設置溫度計、壓力計或安全裝置。

【三、罰則依據】
依消防法第42條規定,若構造或設備不符規定,處管理權人如下罰則:

  1. 構造與設備違規:罰鍰新臺幣2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

  2. 處理、儲存方式違規:罰鍰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3. 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處停業30日以下或停止使用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