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
四:內設六類物品調配室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樓地板面積應在六平方公尺以上,十平方公尺以下。
(二)應以牆壁分隔區劃。
(三)地板應為不滲透構造,並設置適當傾斜度及集液設施。
(四)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五)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者,應設置將蒸氣或粉塵有效
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內設六類物品調配室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樓地板面積應在六平方公尺以上,十平方公尺以下。
(二)應以牆壁分隔區劃。
(三)地板應為不滲透構造,並設置適當傾斜度及集液設施。
(四)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五)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者,應設置將蒸氣或粉塵有效
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地17條規定:
1.樓地板面積應在6平方公尺以上10平方公尺以下。
2.應以牆壁區隔劃分。
3.地板應為不滲透構造,且適當的傾斜設置集液設施。
4.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5.有存積有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之虞者,應設置將氣體或粉塵有效排出之屋簷以上或室外具地面四公尺以上高度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