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7 條 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 (一)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十 五倍之場所。 (二)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十五 倍以上,未達四十倍之場所。 二、一般處理場所:除前款以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 上之場所。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於建築物之地下層。 二、牆壁、樑、柱、地板及樓梯,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 ,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且應採用防火構造。 三、建築物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 材料覆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 材料覆蓋: (一)僅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且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 (二)僅處理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含粉狀物及易燃性固體)。 (三)設置設施使該場所無產生爆炸之虞。 四、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牆壁開口有 延燒之虞者,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五、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 性能者。 六、製造或處理液體六類物品之建築物地板,應採用不滲透構造,且作適 當之傾斜,並設置集液設施。但設有洩漏承接設施及洩漏檢測設備, 能立即通知相關人員有效處理者,得免作適當之傾斜及設置集液設施 。 七、設於室外之製造或處理液體六類物品之設備,應在周圍設置距地面高 度在十五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 措施;其地面應以混凝土或六類物品無法滲透之不燃材料鋪設,且作 適當之傾斜,並設置集液設施。處理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中不溶於水 之物質,應於集液設施設置油水分離裝置,以防止直接流入排水溝。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內,未處理或儲存六類物品部分,其構 造符合下列規定者,該部分得不適用前項各款規定: 一、牆壁、樑、柱、地板、屋頂及樓梯,應以不燃材料建造;與場所內處 理六類物品部分,應以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地板及 上層之地板區劃分隔。區劃分隔牆壁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 。 二、區劃分隔牆壁之出入口,應設置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 火門;對外牆面之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 防火門窗。 三、涉及製造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部分經區劃分隔,至少應有一對外牆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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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第七條規定,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之定義:
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
(二)依第十五條規定: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得設於建築物之地下層。
2. 牆壁、樑、柱、地板及樓梯,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處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且應採用防火構造。
3. 建築物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
(1) 僅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且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
(2) 僅處理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含粉狀物及易燃性固體)。
(3) 設置設施使該場所無產生爆炸之虞。
4. 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牆壁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5. 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
6. 製造或處理液體六類物品之建築物地板,應採用不滲透構造,且作適當之傾斜,並設置集液設施。但設有洩漏承接設施及洩漏檢測設備,能立即通知相關人員有效處理者,得免作適當之傾斜及設置集液設施。
7. 設於室外之製造或處理液體六類物品之設備,應在周圍設置距地面高度在十五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校能之防止流出措施;其地面應以混凝土或六類物品無法滲透之不燃材料鋪設,且作適當之傾斜,並設置集液設施。處理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中不溶於水之物質,應於集液設施設置油水分離裝置,以防止直接流入排水溝。
一日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輛以上場所
一: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二.容器檢驗場所:檢驗供家庭愈或營業用之液化石油氣之場所
三.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然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

(一)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之定義:
依本法第 7 條之規定,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乃係指,除販賣場所以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
(二)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應符合之規定:
依本法第 15 條第1項,六類物品之一般處理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得設於建築物之地下層。
2. 牆壁、樑、柱、地板及樓梯,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且應採用防火構造。
3. 建築物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例外:
(1)僅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且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100度。
(2)僅處理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含粉狀物及易燃性固體)。
(3)設置設施使該場所無產生爆炸之虞。
4. 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30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牆壁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5. 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
6. 處理液體六類物品之建築物地板,應採用不滲透構造,且作適當之傾斜,並設置集液設施。但設有洩漏承接設施及洩漏檢測設備,能立即通知相關人員有效處理者,得免作適當之傾斜及設置集液設施。
7. 設於室外之處理液體六類物品之設備,應在周圍設置距地面高度在15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其地面應以混凝土或六類物品無法滲透之不燃材料鋪設,且作適當之傾斜,並設置集液設施。處理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中不溶於水之物質,應於集液設施設置油水分離裝置,以防止直接流入排水溝。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係指從事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 (以下簡 稱六類物品) 製造之作業區。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係指從事製造、壓縮、液化或分裝可燃性高壓 氣體之作業區及供應其氣源之儲槽。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係指下列場所: 一、室外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外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二、室內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內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三、室內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 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四、室外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外地面上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 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五、地下儲槽場所: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 之場所。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係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或處理場所設置之容 器儲存室。 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 (一)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十 五倍之場所。 (二)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十五 倍以上,未達四十倍之場所。 二、一般處理場所:除前款以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 上之場所。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二、容器檢驗場所:檢驗供家庭用或營業用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場所。 三、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 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
本辦法所稱高閃火點物品,指閃火點在攝氏一百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 物品。 本辦法所定擋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位置距離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二公尺以上。但室 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有機過氧化物及 A 型、B 型 自反應物質,其位置、構造及設備符合第二十八條規定者,不得超過 該場所應保留空地寬度之五分之一,其未達二公尺者,以二公尺計。 二、高度能有效阻隔延燒。 三、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牆;或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 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牆;或堆高斜度不超過六十度之土堤。 本辦法所稱室內,指具有頂蓋且三面以上有牆,或無頂蓋且四周有牆者。 本辦法所定保留空地,以具有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者為限。 依本辦法應設置超過三公尺保留空地寬度之場所,其保留空地面臨海洋、 湖泊、水堰或河川者,得縮減為三公尺。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消防安全設 備之設置,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以下簡稱設備標準) 及其 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依照危險物品管理辦法第七條,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指的是一日處理六類物品,其數量到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
則六類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設於建築物地下層
2.牆壁、樑、柱地板及樓梯,應以不然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且應採防火構造。
3.建築物之屋頂,應以不然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以輕質金屬板或不燃材料覆蓋:
a.僅處理高閃火點之物品且操作溫度未滿攝氏100度
b.僅處理二類危險物品
c.設置設施使該場所無產生爆炸之虞
4.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30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牆壁開口有延燒之虞,應設置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時常關閉式防火門
5.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
6.建築物地板應採不受透構造,且做適當傾斜,並設置集液設施。但設有洩漏承接設施及洩漏檢測設備,能立即通知相關人員有效處理者,得免做適當傾斜及設置集液設施
7.周圍設置15公分以上圍阻措施,或設置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其地面應以混泥土或六類物品無法滲透之不然材料鋪設,且作適當傾斜,並設置集液措施。應於集液措施設置油水分離裝置,以防止直接流入排水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