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十公斤至一百二十公斤
溫度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容器應放置於室外。或室內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
容器應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採鐵鏈方式應針對個別容器桶身部分予以圈鏈固定。
燃氣橡膠管長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且最小彎曲半徑為一百十毫米以上,不得扭曲及纏繞;
燃氣橡膠管超過一點八公尺,應設置串接容器之燃氣導管。
燃氣導管應由專門技術人員,並以固定裝置固著於牆壁或地板;
燃氣導管安裝完工後,應製作施工標籤,並張貼於配管之適當及明顯位置。
橡膠管與導管銜接處應有防止脫落裝置。
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
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以書面向當地消防機關陳報。
每月自行檢查至少一次,檢查資料並應保存二年。
二、一百二十公斤至三百公斤,
容器與用火設備保持二公尺以上距離。
三、三百公斤至六百公斤,
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容器放置於室外者,
設有柵欄或圍牆等措施,其上方以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
設置標示板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依題意,該餐廳串接使用 50 公斤液化石油氣鋼瓶 10 支,故串接使用量為500公斤,依本題辦法第 73-1 條第3款規定,串接使用量在超過300公斤至1000公斤以下者,應符合以下之規定,包括:
(一)第 73-1 條第1款規定:
1. 容器應設置於屋外。但設置於屋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
2. 有嚴禁煙火標示。
3. 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40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4. 容器應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5. 燃氣導管應由領有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證照之人員,依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規定進行安裝並完成竣工檢查。
6. 燃氣用軟管長度不得超過1.8公尺,且最小彎曲半徑為110毫米以上,不得扭曲及纏繞;超過1.8公尺,應設置串接容器之燃氣導管。燃氣用軟管及燃氣導管應符合國家標準,銜接處應有防止脫落裝置。
7. 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二)第 73-1 條第2款規定:
容器並應與用火設備保持2公尺以上距離。
(三)除應符合前2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第 73-1 條第3款規定:
1. 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2. 容器放置於屋外者,應設有柵欄、容器櫃或圍牆等措施,其上方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2.5公尺以上。
3. 應設置標示板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一、八十公斤至一百二十公斤
溫度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容器應放置於室外。或室內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
容器應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採鐵鏈方式應針對個別容器桶身部分予以圈鏈固定。
燃氣橡膠管長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且最小彎曲半徑為一百十毫米以上,不得扭曲及纏繞;
燃氣橡膠管超過一點八公尺,應設置串接容器之燃氣導管。
燃氣導管應由專門技術人員,並以固定裝置固著於牆壁或地板;
燃氣導管安裝完工後,應製作施工標籤,並張貼於配管之適當及明顯位置。
橡膠管與導管銜接處應有防止脫落裝置。
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
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以書面向當地消防機關陳報。
每月自行檢查至少一次,檢查資料並應保存二年。
二、一百二十公斤至三百公斤,
容器與用火設備保持二公尺以上距離。
三、三百公斤至六百公斤,
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容器放置於室外者,
設有柵欄或圍牆等措施,其上方以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
設置標示板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公共法73-1
容器應置放於屋外 但屋外設置有困難者且有設置防護措施除外
應擺放警告標示
放置場所的溫度應保持於40C以下 並防止太陽直曬
容器應直立放好不可有傾斜
天然氣導管及作業一定要請持有正式執照的工作人員進行作業
軟管不得超過1.8公尺 最小彎曲應110毛米 不得扭曲
設置氣體警告裝置
容器和火源應保持2公尺
設置遮蔽安全措施
放置屋外應設置柵欄等保護措施 且材質應使用不然材料製成
留下緊急聯絡人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