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
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
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
市)衛生主管機關。
(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八大任務如下:
一.建立緊急救護醫療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設有救護運輸工具之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有緊急傷病、大量傷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得派遣當地設有救護運輸工具之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並通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任務: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醫療機構前緊急傷病諮詢
指揮消防分隊或救護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至醫療機構緊急救護業務
聯繫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聯絡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協調相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遇緊急傷病~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緊急傷病患,派遣當地救護車及救 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並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1.建立救護資訊
2.救護途中提供傷病之諮詢
3.受理救護
4.指揮救護隊途中之救護處理
5.聯繫醫院
6.聯繫救護運輸機構
7.協調機關間之業務及溝通
8.遇緊急大量傷病患或野外救護,派相關機構出勤,並通知直轄縣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