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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一般警察、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101658
科目:一般警察/警察◆四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112年前)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各級政府應實施緊急應變措施之整備事項,請 申述之。(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Apple
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
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
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
四、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
七、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
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
九、定期調查、整備政府與民間救災機具及專業人力並建立資料庫,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
十、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傳播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十一、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項。
前項所定整備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整備事項。
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告之。
建築物之起造人於前項公告區域內有新建、增建之建築行為,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得給予建築許可:
一、與內政部協商達成改善方案。
二、同意內政部選擇損失最小之方法,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以維持電波暢通。
內政部對於前項因協商達成改善方案,或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致造成相對人損失,應給付相當之補償。
前項之損失補償,應以協議為之,作成協議書,並得為執行名義。有關損失補償之程序、方法、期限、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詳解 提供者:LU (113消特上榜)

  災害防救法第 23 條第1項規定,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

 

(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

 

(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

 

(四)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

 

(七)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

 

(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

 

(九)定期調查、整備政府與民間救災機具及專業人力並建立資料庫,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

 

(十)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傳播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十一)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項。

詳解 提供者:114四等消防-屏東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

  • 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 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
  • 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
  • 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 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 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
  • 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
  • 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
  • 定期調查、整備政府與民間救災機具及專業人力並建立資料庫,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
  • 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傳播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 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項

此外,該條第二項也明定,前述所列之整備事項,各級政府應將其納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之中。公共事業也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相關的災害整備事項。

詳解 提供者:azi2427
第 23 條
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
(整備訓練)
1、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2、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
(通報預警)
3、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
4、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5、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傳播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物資設備)
6、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7、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
8、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
9、定期調查、整備政府與民間救災機具及專業人力並建立資料庫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
(其他)
10、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
11、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項。
詳解 提供者:fzrsky0306

練習用:

緊急應變措施之整備事項

1.災害演練及訓練
2.災害預測、監測、警報及加強維護措施
3.消防災害組織整備
4.災害防救器材及設備之整備
5.剛害防救設施及設備之整備
6.國際支援救援之事項整備
7.災害通報、指揮所架設之整備
8.妨礙救災之違建物之移除
9.其他有關緊急應變措施之整備事項

詳解 提供者:鄧羅少均


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
 
(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
 
(三)災害監測、警報發布
 
(四)災情蒐集、通報
 
(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
 
(七)妨礙災害設施、物件,移除或改善。
 
(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
 
(九)定期調查、政府與民間救災機具及專業人力
 
(十)優先使用媒體傳播緊急應變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