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6條每五年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七條,就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科學研究成果、災害發生狀況、因應對策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2.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7條:
依災害防救法第 2 條規定,災害防救計畫乃係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關於其定義及修訂期限,分述如下:
1.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五年應依法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2.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每二年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3.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計畫。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每二年應依法進行勘查、評估,檢討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