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一般警察、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114824
科目:一般警察/警察◆四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112年前)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各級政府災害防救計畫之種類定義及 其修訂期限,請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ADK
  1.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每五年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修訂。
  2.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每二年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修訂。
  3.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由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原住民區公所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每二年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修訂。
詳解 提供者:113消特,正取100內。

1.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6條每五年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七條,就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科學研究成果、災害發生狀況、因應對策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2.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7條:

(1)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每二年應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及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2)公共事業每二年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3.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8條每二年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災害防救計畫、地區災害發生狀況、災害潛勢特性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詳解 提供者:消郎老喬
Q : 依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各級政府災害防救計畫之種類定義及其修訂期限,請說明之。
A :
 
一.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一). 定義 :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定,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二). 修訂期限 :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五年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二.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一). 定義 :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定,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公共事業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
(二). 修訂期限 :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每二年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三.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一). 定義 :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地方災害潛勢特性、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擬定,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之計畫;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依地方災害潛勢特性及上級災害防救計畫擬定,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之計畫。
(二). 修訂期限 : 各級政府每二年檢討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詳解 提供者:LU (113消特上榜)

  依災害防救法第 2 條規定,災害防救計畫乃係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關於其定義及修訂期限,分述如下:

 

1.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五年應依法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2.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每二年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3.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計畫。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每二年應依法進行勘查、評估,檢討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詳解 提供者:113上竹山586
一、依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各級政府災害防救計畫之種類定義及 其修訂期限,請說明之。
        
(一)、依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項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災害防救計畫種類: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物擬定之災害防救計畫。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六、七、八條 其修訂期限如下: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五年應依本法17條第2項規定,就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害復原重建、科學研究成果、災害發生狀況、因應對策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每兩年應依本法第22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第27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規定及災害防救計畫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公共事業每兩年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盡興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每兩年應依本法第22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第27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規定、災害防救計畫、地區災害發生狀況、災害潛勢特性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詳解 提供者:鄧羅少均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主要是審核訂定全國性災防計畫
擬定: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來擬定
核定: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來核定
修定期定: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五年修訂基本計畫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主要是就其掌管的業務來訂定防救計畫
擬定:由公營事業和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來擬定
核定:公營事業送公共事業目的機關核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送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
修訂期限:每兩年修訂一次

災害防救地區計畫:
主要是由直轄市縣鄉鎮原民公所來依地方災害特性來擬定計畫。
擬定:由直轄市、縣、鄉、鎮,原民公所來依地區特性擬定計畫
核定:由中央直轄縣政府來核定
修訂期限:每兩年修訂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