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規定: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20條第1項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予以實授,不合格,予以解職。
(二)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情事: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20條第2項規定,試用人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1.有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1)挑撥離間,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2)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3)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4)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2.有一次記一大過情形之一者:
(1)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2)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確實證據者。
(3)故意曲解法令,造成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
(4)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5)曠職繼續達2日,或一年內累積達5日。
3.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者。
4.曠職繼續達2日,或累積達3日者。
5.其他不適任情形有具體事實。
3.前項不適任情形,應就工作表現、忠誠守法、品行態度、發展潛能、體能狀況予以考核,並就具體事實詳實記載。
(一) 初任人員的試用
1. 意涵
指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等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6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6個月,並由各機關派人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予以實授,不及格者,予以解職。
2. 目的
針對未具有相當經驗之公務人員,考核是否能勝任職務,以確保公務人員之基本素質和專業學識。
(二) 試用期滿及格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後,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將試用人員考核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機關將公務人員成績書表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在予以實授。
(三) 試用期滿不及格
1.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20條規定,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有以下情事者,為試用不及格:
(1) 年終考績丁等者
(2) 一次記一大過以上者
(3) 平時考核獎懲互抵之後,累積一大過以上者
(4) 連續曠日兩日以上,或累積達三日者
(四) 試用成績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1. 隨時予以考核解職
試用人員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年終考績丁等、曠日達連續兩日或累積三日者,的得隨時予以考核解職。
2. 試用期滿予以解職
平時考核與獎懲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3. 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機關首者核定前,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考績委員會有疑義時,可調閱試用人員平時成績紀錄及案卷,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亦可向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及申辯。
4. 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解職,並自處分確定之日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