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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年地方考三等_人事行政#31594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中平時考核與專案考績有何不同?又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對於專案 考績應予免職之人員其解釋之精神為何?試申論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平時考核與專案考績之不同
1.意義
(1)平時考核:係指由各主管長官對於屬員所作之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
(2)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2.程序
(1)平時考核:由主管提送考績委員會初核後,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2)專案考績: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3.處分種類
(1)平時考核: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
(2)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一次記二大過。
4.處分效果
(1)平時考核: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考績時增減其分數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分數三分;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增減其分數九分。
(2)專案考績:
甲.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乙.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5.救濟管道
(1)平時考核:向所屬機關申訴,不服申訴決定者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2)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得向保訓會提復審,不服復審決定者得提行政訴訟。
(二)釋字第491號有關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之見解
本釋字係針對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法前)免職處分要件之授權規定有違憲之虞,茲就其重點分述如下:
1.法律保留
憲法雖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然依憲法第23條所言,為懲戒公務人員之違法、失職行為,整飭官箴,進而促進人民福祉,於合理範圍內,得以法律限制之。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公務人員受免職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與懲戒處分無異,其構成要件亦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23條意旨。
2.法明確性
考績法(未修正前)規定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其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由銓敘部定之,係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3.正當法律程序
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